1998年4月,王某向钟某借了2万元钱做生意,双方约定两个月内归还。但是到了约定时间王某分文未还,一拖再拖。无奈之下,钟某只得手持欠条诉至法院。法院判决王某必须在1999年10月30日前还清钟某的2万元钱。
快到法院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时,王某找到钟某,请求他看在老朋友的面上暂缓一下,自己一年内一定还清。钟某答应了他的请求。然而,一年多过去了,王某仍是分文未还。2000年11月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但法院没有受理,因为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:“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,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。”钟某由于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,丧失了自己的权利。
(《检察日报》2001.4.9)